早恋莫冲动,粤西一14岁少年多次偷吃禁果被判刑?!

为了方便大家及时了解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,变身懂法、学法、守法达人,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特别推出《霞检法治云课堂》栏目,每期将结合该院办理的真实典型案件,通过生动有趣、简单易懂的表述形式,为大家送上“法治云课堂”。

早恋莫冲动,粤西一14岁少年多次偷吃禁果被判刑?!

14岁的大梁,花季少年的他自以为是情场高手,不但屡换女朋友,还多次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,因为对方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中女生,大梁因此被判强奸罪,获刑三年。大梁这起强奸案件,向早恋少年敲响了警钟……

小欣和大梁是小学同班同学,上到初中后,两人又恰巧在同一所中学,陌生的环境让原本熟悉的两人越走越近,彼此依赖,正值青春期的他们,渐渐地形成了恋爱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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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多数青春期男孩一样,由于缺乏正确的性知识教育,14岁的大梁在网络世界里打开了错误的一扇门,长期浏览色情图片、视频等让他开始沉沦,开始对小欣打起了“坏主意”。

一个平常的周末,大梁得知小欣独自一人在家,就提出去她家玩玩,小欣也没多想,就答应了大梁的要求。独处一屋的他们,在小欣自愿的情况下,双方第一次发生了性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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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从有了第一次之后,小欣与大梁在日后的交往过程中,频繁在家中卧室、宾馆房间多次发生性关系。

但随着热恋期的消退,大梁渐渐对小欣失去了兴趣,于是提出了分手,又将目光投向了班里的其他女孩子。有了恋爱经验的大梁,很快又和13岁的丽丽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多次发生了性关系。

由于长期在网络上接受错误的性知识、性观念,大梁开始把自己的性经验作为“谈资”,多次在与同学聊天的过程中,将他和小欣、丽丽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说了出去。消息在校园逐渐传开后,传到了小欣父母的耳中,小欣在父母的打骂之下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,小欣的父母带着女儿去公安机关报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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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案经审理,大梁明知道被害人小欣、丽丽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,还与之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。最终,法院以大梁犯强奸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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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寄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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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
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,即使对方是自愿的,也构成强奸罪!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,她们并不能正确认知行为后果,也无法承受行为的后果。即便她们同意发生性行为,也并非真正的自愿。

2

青春期恋爱酿成苦果的问题并不少见,从数个真实案例入手分析,大多数是由于父母忙于生计,往往不能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和陪伴,导致孩子缺乏安全感,便试图从其他途径去寻找温暖和依赖感。其次,青少年性教育匮乏问题十分突出,由于父母文化程度较低或“难以启齿”,而学校对性知识教育的缺乏,导致青少年不能汲取正确的性知识、性观念,从而在网络上浏览色情、暴力信息,形成错误的性观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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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做

作为家长,应当教育男孩要有担当和责任感,学会尊重、保护女性,不能为了满足一时的欲望,毁掉女孩和自己的未来。而女孩要学会爱惜身体,珍惜自己,不要轻易接受任何有风险的性请求, 青春期里的性关系,女孩需要独自承担更多肉体和精神上的伤痛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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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
绝大多数孩子早恋是出于很单纯的情感动机,属于“成长中的烦恼”,这与道德品质无关。家长、老师如果用“道德审判”的眼光给这类行为打上“品质不好”的烙印,把孩子“谈恋爱”和偷窃等行为的性质等同起来,采取一些过激手段加以制止,这其实是“教育的错位”。青春期恋爱是美好的,在情窦初开之际懂得与异性交往,对于加强自信心和提高沟通能力、言语表达能力、交际能力,都有着巨大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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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家长、老师,应与孩子进行平等的交流,引导孩子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、性知识以及法律知识,鼓励孩子与异性正确的交往,让孩子认识到倾慕异性是一种正常心理,但摘取恋爱这枚“青果”很可能是得不偿失,从而帮助孩子形成健康的交往观念和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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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花季少年们,青春期恋爱是美好的,但爱不等于性,尽管性并不神秘,也不肮脏,但是有很多鲜活的案例告诉我们,一旦在青春期过早地接触了性,会超出我们的控制,其结果也是我们无力承担的。青春期的感情,是我们人生应当珍藏的一段记忆,在这段记忆里,我们应彼此尊重,相互保护,懂得责任,学习等待,让她成为我们一生美好感情经历的开始。

来源:湛江霞山区人民检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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